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姜弘文 2025-03-04 公积金 66 次浏览 0个评论

一、总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二)缴存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五)缴存方式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缴存

(一)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工工资表等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缴存账户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缴存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缴存时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四)缴存调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需要调整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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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提取和使用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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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二)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贷款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程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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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二)信息披露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三)投诉举报

单位和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揭发、检举、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揭发、检举、控告人。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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