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3 管理机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贷款对象和条件
1 贷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申请和审批
1 申请材料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
-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购房合同或协议;
- 首付款证明;
-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审批流程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当与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贷款发放和回收
1 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账户。
2 还款方式
职工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 逾期处理
职工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催收;
- 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贷款担保
1 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职工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信息披露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1 违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 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2 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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