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傅星 2025-05-24 招标投标 3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合肥市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协调、环保的原则,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合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店招标牌设置要求

第五条 店招标牌的定义

店招标牌是指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外设置的,用于标识名称、标志、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牌匾、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 设置标准

  1. 店招标牌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违法信息。
  2. 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原有风格和结构。
  3. 店招标牌的高度、大小、色彩、字体等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4. 店招标牌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 设置程序

  1. 商家设置店招标牌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经批准设置的店招标牌,商家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 安全要求

  1. 商家应当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固。
  2. 店招标牌出现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时,商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3. 因店招标牌设置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商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维护责任

商家是店招标牌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店招标牌的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店招标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应当责令商家限期整改。

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店招标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 店招标牌内容违法、不健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商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店招标牌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店招标牌设置违规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节 店招标牌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条 定义

店招标牌是指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外设置的,用于标识名称、标志、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牌匾、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二条 分类

店招标牌按照材质、形式、用途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1. 牌匾类:包括木制、金属、塑料等材质的平面或立体牌匾。
  2. 灯箱类:包括LED灯箱、荧光灯箱等。
  3. 电子显示屏类:包括LED显示屏、LCD显示屏等。

第二节 店招标牌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 内容要求应当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违法信息。

第四条 规格要求

  1. 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
  2. 店招标牌的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门面宽度。
  3. 店招标牌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第五条 色彩要求

店招标牌的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得使用过于鲜艳、刺眼的颜色。

第六条 字体要求

店招标牌的字体应当规范、清晰,不得使用异体字、繁体字等。

第三节 店招标牌的设置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商家申请设置店招标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店招标牌设计图。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审核流程

  1.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 初审合格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
  3. 现场勘查合格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 设置要求

商家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节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维护责任

商家是店招标牌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店招标牌的完好、整洁、美观。

合肥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店招标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应当责令商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店招标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 店招标牌内容违法、不健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商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店招标牌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店招标牌设置违规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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