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强制性储蓄的方式,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省会,人口众多,住房需求旺盛,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住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五条:缴存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5%。
第七条: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第八条:缴存方式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章:使用
第九条: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离退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出境定居;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支付房租;
-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额度、期限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账户管理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 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缴存义务、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和监督机制,条例为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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